

纳的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首先,案涉保险合同已经连续缴纳十年保费,其中有一期为李某银行账户付款。其次,李某本人在2018年9月1日《保全业务受理单(复效活动专用)》和《补充告知问卷》进行签字确认。最后,李某本人领取了分红,并办理退保领取了现金价值。 综上,即使2010年3月26日的《个人保险投保单》并非李某本人所签,结合李某缴纳保费、领取分红以及前述签字确认行为,应视为李某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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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9:2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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